1.一种照明器具生产用辅助夹持设备,包括底座(1)和固定块(2),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块(2)上开设有卡槽(3),所述卡槽(3)内放置有卡块(4),且所述卡槽(3)的底端固定连接有螺纹杆(5),所述螺纹杆(5)的一端穿过卡块(4)上的通孔(6)并延伸至一侧,所述螺纹杆(5)上螺纹连接有压板(7),所述卡块(4)的一侧设置有固定夹(8),所述固定夹(8)一侧设置有防滑层(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照明器具生产用辅助夹持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上端设置有盒体(10)一侧设置有旋转把手(11),所述旋转把手(11)的一端贯穿盒体(10)并与双向丝杆(12)固定连接,所述双向丝杆(12)的一端与盒体(10)转动连接,且所述双向丝杆(12)上螺纹连接有一对限位板(13),所述限位板(13)贯穿盒体(10)上端的限位孔(14)并延伸至一侧。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照明器具生产用辅助夹持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板(13)上端分别固定连接有第一竖板(15)和第二竖板(16)。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照明器具生产用辅助夹持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竖板(15)一侧固定连接有固定块(2)。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照明器具生产用辅助夹持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竖板(16)上穿设有一对横杆(17),两个所述横杆(17)的一端与固定块(2)固定连接,所述固定块(2)与第二竖板(16)之间设置有弹簧(18)。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照明器具生产用辅助夹持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1)的下端顶角处均固定连接有支撑腿(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