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地下管廊的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机体(1)、破碎锤(2)以及推料装置(3);
所述破碎锤(2)设置在机体(1)前端中部;
所述推料装置(3)设置在机体(1)前端底部;
所述机体(1)底部设置有行走机构(4);
所述破碎锤(2)两侧还设置有物料传输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地下管廊的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料装置(3)包括推尺(5)、第一传送带(6)和第二传送带(7);
所述第一传送带(6)和第二传送带(7)设置在推尺(5)后端顶部;
所述第一传送带(6)右端紧靠第二传送带(7)左端。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地下管廊的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传送带(6)向左传动;所述第二传送带(7)向右传动。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地下管廊的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物料传输带包括第三折线构型传送带(8)和第四折线构型传送带(9);
所述第三折线构型传送带(8)和第四折线构型传送带(9)分别设置在破碎锤(2)两侧。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地下管廊的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折线构型传送带(8)和第四折线构型传送带(9)的前端分别位于第一传送带(6)和第二传送带(7)两侧;
所述第三折线构型传送带(8)和第四折线构型传送带(9)的后端设置在机体(1)顶部两侧。
6.根据权利要求1或5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地下管廊的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机体(1)顶部中央还设置有驾驶舱(10);所述驾驶舱(10)左侧、右侧以及前端均设置有防护板(11)。
7.根据权利要求1或4或5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地下管廊的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三折线构型传送带(8)和第四折线构型传送带(9)后端还设置有导落槽(12)。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地下管廊的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落槽(12)的宽度与第三折线构型传送带(8)和第四折线构型传送带(9)宽度相同。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地下管廊的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行走机构(4)为轮式行走机构。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地下管廊的施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行走机构(4)为履带行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