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虚拟图像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虚拟图像显示设备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具有顶板以及多个侧壁;所述顶板与所述多个侧壁围成收容空间;
显示结构,收容于所述壳体内,用于显示图像;所述显示结构包括主显示模块以及两个第一辅助显示模块;所述主显示模块与所述顶板平行设置,且沿第一方向延伸;两个所述第一辅助显示模块分别与所述主显示模块沿第二方向延伸的两个相对的边缘相连接,且在第三方向上沿远离所述主显示模块方向延伸;其中,所述主显示模块用于显示主图像;所述第一辅助显示模块用于显示辅助图像,以提高所述虚拟图像显示设备在所述第一方向上提供的视场角;其中,所述第一方向、所述第二方向以及所述第三方向相互垂直;以及透镜结构,用于将所述显示结构显示的画面进行放大后投射至人眼瞳孔;所述透镜结构和所述顶板对称设置于所述主显示模块两侧;两个所述第一辅助显示模块分别位于所述透镜结构的两个相对侧面;其中,在佩戴所述虚拟图像显示设备时,所述第一辅助显示模块延伸至所述人眼瞳孔的后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图像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显示模块与所述第一辅助显示模块为一体结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图像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在佩戴所述虚拟显示设备时,所述第一辅助显示模块远离所述主显示模块的边缘与其相邻的所述人眼瞳孔之间的垂线作为第一连线,所述人眼瞳孔至所述顶板的垂线作为第二连线,所述第一连线和所述第二连线之间的夹角定义为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80°‑100°。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图像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虚拟图像显示设备还包括两个第二辅助显示模块;两个所述第二辅助显示模块与所述主显示模块沿所述第一方向延伸的两个相对的边缘相连接,且在所述第三方向与所述主显示模块形成夹角;所述第二辅助显示模块用于显示辅助图像,以提高所述虚拟图像显示设备在所述第二方向上提供的视场角;在佩戴所述虚拟图像显示设备时,两个所述第二辅助显示模块分别位于所述人眼瞳孔的上方和下方。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虚拟图像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显示模块与所述第一辅助显示模块以及所述第二辅助显示模块为拼接结构;所述第一辅助显示模块以及所述第二辅助显示模块由柔性显示材料制造而成;在所述主显示模块的同一侧,相邻的所述第一辅助显示模块与所述第二辅助显示模块之间设有切口。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虚拟图像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显示模块的像素密度大于所述第一辅助显示模块以及所述第二辅助显示模块的像素密度。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虚拟图像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在佩戴所述虚拟显示设备时,所述人眼瞳孔至所述顶板的垂线作为第二连线,位于所述人眼瞳孔上方的所述第二辅助显示模块远离所述主显示模块的边缘与其相邻的所述人眼瞳孔之间垂线作为第三连线,所述第三连线和所述第二连线之间的夹角定义为第二夹角;所述第二夹角为40°‑80°。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虚拟图像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在佩戴所述虚拟显示设备时,所述人眼瞳孔至所述顶板的垂线作为第二连线,连接位于所述人眼瞳孔下方的所述第二辅助显示模块远离所述主显示模块的边缘与相邻的所述人眼瞳孔之间的垂线作为第四连线,由所述第四连线和所述第二连线之间的夹角定义为第三夹角,所述第三夹角为50°‑
90°。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图像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在佩戴所述虚拟图像显示设备时,所述虚拟图像显示设备提供的视场角的范围为80°‑100°。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虚拟图像显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辅助显示模块与所述主显示模块的连接处形成弧形倒角;所述弧形倒角的弧长范围为1毫米至30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