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生活垃圾焚烧炉,其特征在于:包括焚烧炉体,焚烧炉体的结构包括料斗、热解气化室、二次燃烧室、灰渣灼烧室,从上至下依次为相通设置的料斗、热解气化室、灰渣灼烧室,二次燃烧室位于热解气化室的一侧,与热解气化室相通,二次燃烧室横向设置;
二次燃烧室与热解气化室的通口位置处设置第一隔离墙,第一隔离墙与二次燃烧室的侧壁连接,与二次燃烧室的顶部及底部设有间隙,二次燃烧室的内部设置1‑4个间隔设置的隔离墙,二次燃烧室内部的隔离墙与二次燃烧室的顶部或底部设置间隙;
第一隔离墙与二次燃烧室顶部的间隙为缩口结构,缩口结构的大径端为靠近热解气化室一端,第一隔离墙与二次燃烧室底部的间隙为扩口结构,扩口结构的大径端为靠近二次燃烧室一端;
二次燃烧室内部的隔离墙相邻的隔离墙上下错开设置;
灰渣灼烧室的内部设置炉排,炉排的直径等于或略小于灰渣灼烧室的底部排出口,炉排包括两个锥体和圆柱体,圆柱体竖直设置在两个锥体之间;两个锥体分别为圆锥体,两个圆锥体的底面相对设置;
灰渣灼烧室内部设置的炉排为具有球形弧面的正三棱锥体结构,由4个圆球体相交部分形成的正三棱锥体结构;
还包括升降装置,炉排的底部与升降装置连接,升降装置控制炉排上下推动或振动灰渣,调整灰渣在灼烧室内蓬松透气并均匀分布。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其特征在于:二次燃烧室内部的隔离墙的数量为4个,从热解气化室一端开始依次分别为第二隔离墙、第三隔离墙、第四隔离墙、第五隔离墙,第五隔离墙的顶部设置排烟口。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其特征在于:第二隔离墙与第三隔离墙之间的二次燃烧室底部设置排渣口,第四隔离墙与第五隔离墙之间的二次燃烧室底部设置排渣口。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其特征在于:排渣口为上宽下窄的结构。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气动闸板阀、渣仓,排渣口与排渣管道连接,排渣管道上设置气动闸板阀、渣仓。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其特征在于:灰渣灼烧室为倒锥形漏斗状结构,倒锥形漏斗的大径端与热解气化室相通连接,倒锥形漏斗的小径端为物料出口。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其特征在于:料斗上部为圆柱筒体结构,下部为倒锥形漏斗状结构。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其特征在于:热解气化室为圆柱型结构。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风箱,第一风箱与热解气化室连接,热解气化室的环形炉壁与第一风箱通过通风管连接。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风箱,第二风箱与灰渣灼烧室的内壁通过通风管连接。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三风箱,第三风箱与二次燃烧室的内侧壁通过通风管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