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用于股骨颈的骨固定系统的部件,所述部件具有用于接收抗旋转构件的通道以及用于接收抗剪力构件的通孔,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比所述通道更靠近所述部件的远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部件整体呈圆柱形。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部件的横截面的直径在10-12mm之间。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构造成在所述抗旋转构件被接收时允许所述抗旋转构件的轴线与所述部件的轴线成10度的角度。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通道构造成可滑动地接收所述抗旋转构件。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构造成在所述抗剪力构件被接收时允许所述抗剪力构件的轴线与所述部件的轴线成45-60度之间的角度。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构造成所通孔的轴线与所述部件的轴线成45-60度之间的角度。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构造成在所述抗剪力构件被接收时允许所述部件沿所述部件的轴线相对于所述抗剪力构件移动。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构造成在所述部件相对于所述抗剪力构件移动时不在所述抗剪力构件上产生应力集中。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构造成使得所述部件相对于所述抗剪力构件的移动不超过16mm。
11.如权利要求6-10中任一项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孔是截面为宽4mm、长
20mm的通孔。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部件的近端具有从所述近端向所述部件的远端延伸至少一定距离的腔,并且,所述通道构造成一端与所述腔相连通并且另一端延伸到所述部件的外表面。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部件的长度在75-120mm之间。
1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部件具有中空通道。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通道的直径是2.5mm。
16.一种骨固定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如前述权利要求1-15中任一项所述的部件;
所述抗剪力构件;和
所述抗旋转构件。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骨固定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帽,所述帽用于可移除地封闭所述部件的腔。
18.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骨固定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抗剪力构件是全螺纹皮质骨螺钉,所述抗旋转构件是半螺纹松质骨螺钉。
19.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骨固定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抗剪力构件和所述抗旋转构件的直径均在3.0mm-4.5mm之间。
20.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骨固定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抗剪力构件的直径是3.5mm且所述抗旋转构件的直径是3.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