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享体验式旅游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共享体验平台(1),用户线上交流的主体;
用户模块(2),分为发起用户模块(7)、响应用户模块(8)和旅行体验用户模块(9),用户以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在发起用户模块(7)进行项目发布;通过响应用户模块(8)在共享体验平台(1)上搜索适合的项目并进行参与;通过旅行体验用户模块(9)受雇于共享体验平台(1),对项目进行测评推广以及监督;
数据模块(3),用于用户信息数据、评价数据、投诉数据、收付款数据以及发布任务数据的存储;
评价模块(4),评价机制建立;
交互模块(5),数据传输界面的建立;
安全模块(6),数据、用户人身安全的构架建立;
包括首页、项目发布查询和用户界面;
项目发布查询分为发起模块(7)线路发布、体验模块(8)线路查询;
所述的共享体验平台(1)提供评级算法支持,制定评级规则,核准验证材料,处理投诉信息,推送优秀项目,提供一站式接送服务,共享体验平台(1)严格把控材料审批环节,同时雇佣旅行体验模块(9)用户,进行随机的线路体验,形成体验报告,上传共享体验平台(1),确保项目体验品质、安全性、合理性,并成为项目评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行体验模块(9)下的用户拥有线下的监管权,对体验后的项目的文案推广以及改进意见建议报告的撰写,旅行体验模块(9)作为响应模块(8)的一部分,其用户有着与响应模块(8)用户相同的体验项目的权利,同时,它也是项目完整性的补充、延伸,并会与产品的评价系统进行深度的交叉结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体验式旅游系统,其特征在于,发起模块(7)下的用户为行程主办方,拥有计划的制定安排权,以及对响应模块(8)的用户接待义务,发起模块(7)用户通过共享体验平台(1)上传证明材料注册账号,通过平台(1)审核,上交押金,成为发起模块(7)用户,之后,制定行程计划书上传平台(1),通过平台(1)审核后进行任务发布,并对响应模块(8)用户提出的问题进行反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体验式旅游系统,其特征在于,发起模块(3)下的用户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存在:
1)个人以及个人为主体的家庭;
2)个体户;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4)企业、公司、社会福利机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体验式旅游系统,其特征在于,响应模块(8)下的用户为行程的感受者,拥有行程结束后的评级权,行程不真实、不合理情况的投诉权,以及对发起模块(7)用户的配合义务,响应模块(8)用户通过共享体验平台(1)上传证明材料注册账号,通过共享体验平台(1)审核,成为响应模块(8)用户,最后,按照精细化导航查找项目,与发起模块(7)、响应模块(8)以及旅行体验模块(9)用户进行线上沟通,并对行程进行确认线上付款,响应模块(8)用户以个人形式存在。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体验式旅游系统,其特征在于,旅行体验(9)模块的用户的招募分为两部分存在:
1)社会上招聘的具有相旅游业专业知识,有良好写作水平的长期工作人员;
2)通过共享体验平台(1)自身,为响应模块(8)发布并招募的以体验旅行体验工作为体验项目的短期兼职人员;
两种旅行体验模块(9)的用户必须完成平台规定的任务,包括:
1)线路短评、长篇游记、体验报告;
2)意见与建议反馈包括;
3)在平台评级系统下进行评分。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体验式旅游系统,其特征在于,评价模块(4)发起模块(7)、响应模块(8)、旅行体验模块(9)的评价。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体验式旅游系统,其特征在于,交互模块(5)发起模块(7)与响应模块(8)、发起模块(7)与共享体验平台(1)、响应模块(8)与共享体验平台(1)以及旅行体验模块(9)与共享体验平台(1)之间的数据传输界面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