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岩溶漏斗水库,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封堵岩溶漏斗天然排水通道的封堵建筑物,所述封堵建筑物与位于其上部的岩溶漏斗的周边岩体之间形成用于储水并经防渗漏处理的储水区;所述储水区内设有用于取水的取水建筑物、用于放空储水区的放空建筑物和泄洪建筑物;
所述放空建筑物设置在所述储水区的底部,所述取水建筑物设置在所述储水区的中部;
所述泄洪建筑物,包括设置在岩溶漏斗的周边岩体内的竖井段和设置在岩溶漏斗的周边岩体内壁上的引水段,所述引水段的进水口位于所述封堵建筑物上方,且引水段的进水口高程低于所述储水区的正常水位高程;有压泄洪隧洞段的出水口位于所述封堵建筑物的下方;所述竖井段的上端与所述引水段之间设有无压泄洪隧洞段,所述竖井段的下端与岩溶漏斗的天然排水通道之间设有有压泄洪隧洞段,所述引水段与所述无压泄洪隧洞段之间设有闸门,所述有压泄洪隧洞段出水口的底面高程不低于岩溶漏斗的天然排水通道的高程;
所述引水段的横断面为直墙半圆拱形或圆形,所述闸门为与所述引水段匹配的弧形闸门;所述无压泄洪隧洞段的横断面形状与所述引水段的出水口的横断面相同;
所述无压泄洪隧洞段的进水口顶面高程不高于所述引水段出水口的顶面高程;
所述竖井段分别与所述无压泄洪隧洞段和所述有压泄洪隧洞段之间弧线过渡。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岩溶漏斗水库,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空建筑物的进水口底面高程等于或略低于所述储水区的死水位高程。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岩溶漏斗水库,其特征在于:所述取水建筑物上连接设有输水管道,且所述取水建筑物的取水口高程位于所述储水区的死水位高程与正常水位高程之间。
4.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岩溶漏斗水库的泄洪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岩体开挖:在岩溶漏斗的周边岩体内开挖引水段、无压泄洪隧洞段、竖井段和有压泄洪隧洞段,并加固围岩;
2)结构施工:在开挖的洞室内施工引水段、闸门及其启闭设施、无压泄洪隧洞段、竖井段和有压泄洪隧洞段结构,形成所述泄洪建筑物。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岩溶漏斗水库的泄洪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开挖产生的弃渣不得堆填在岩溶漏斗底部;岩体开挖施工不能堵塞岩溶漏斗底部的天然排水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