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有除尘净化系统的木质家具,包括至少一木质家具,所述木质家具包括一木质柜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木质柜体上设有一层由纳米自清洁材料制成的纳米自清洁涂层;
所述木质柜体还设有一透气口,所述透气口处安有一除湿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有除尘净化系统的木质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纳米自清洁涂层优选包括一氧化物隔离层,所述氧化物隔离层上附有光触媒涂层。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设有除尘净化系统的木质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氧化物隔离层是由SiO2制成的氧化物隔离层,所述光触媒涂层是TiO2光触媒涂层。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有除尘净化系统的木质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纳米自清洁涂层的厚度优选为2~5μm。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有除尘净化系统的木质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木质柜体包括一木制面板,所述木制面板上安有一光源,所述光源设置在所述木质柜体内。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有除尘净化系统的木质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的电能输入端连接一微型处理器系统;所述微型处理器系统连接一控制开关。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有除尘净化系统的木质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气口处还安有一空气净化系统,所述空气净化系统包括一外壳,所述外壳包括一气道进口、一气道出口,所述气道进口联通所述木质柜体内的空间;所述空气净化系统包括一风机,所述风机设置在所述气道进口与所述气道出口之间;所述风机的电能输入端连接所述微型处理器系统,所述气道出口处设有第二窗口,所述第二窗口通过一传动结构连接一马达的转轴,所述马达的电能输入端连接所述微型处理器系统。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有除尘净化系统的木质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木制面板的一侧设有一用于折射光的板状体,所述光源位于所述板状体与所述木制面板之间。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有除尘净化系统的木质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板状体通过一连接件连接所述木制面板,所述连接件采用透明材质的连接件。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有除尘净化系统的木质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板状体朝向光源的一面自中部向四周倾斜向下;或,所述板状体朝向光源的一面自中部向四周倾斜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