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标准化涉及专利和标准的运用。标准通常涉及公共利益,而专利具有私有财产权性质,如果二者关系处理不好则会损害公共利益或专利权人利益。虽然不同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均有其各自的专利政策,但是绝大多数仍然遵循两个重要的原则:
一是标准组织成员的单位应当披露各自的专利信息。
二是专利许可时应满足FRND原则。
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联(TU)三大国际标准组织发布了《共同专利政策实施指南》,要求各成员披露各自的专利信息及其所知悉的关于非成员的专利信息,并对成员自身的专利技术作出免费许可或按照 FRAND原则进行许可。
为规范我国国家标准中采用专利技术的有关问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简称《暂行规定》),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了标准涉及的专利的信息披露和专利实施许可的要求。在专利信息披露方面,根据《暂行规定》,在国家标准制定或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定或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并鼓励没有参与制定或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
在专利实施许可方面,根据暂行规定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需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声明是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还是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或者不同意许可。
对于非强制性国家标准,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应当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的免费许可或收费许可。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不包含专利。如果某一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包含某一专利技术,且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拒绝作出许可的,则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专门协商解决。
上述《暂行规定》明确了在国家标准涉及专利时关于专利信息披露、专利许可声明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明确了专利权人在专利标准化运营中的职责和权利,对于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5年12月2日公布的(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提出了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即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视为其许可该标准的实施者使用其专利技术,在此情形下专利权人无权起诉标准实施者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
这一制度的提出源自我国专利司法审判实践。2008年7月,针对辽宁省朝阳市兴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秀扩桩设计规程》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的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函中指出:“鉴于目前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上述答复函中所说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即为此次《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的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锥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