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知嘟嘟! 联系电话:13095918853 卖家免费入驻,海量在线求购! 卖家免费入驻,海量在线求购!
知嘟嘟
我要发布
联系电话:13095918853
知嘟嘟经纪人
首页>嘟嘟资讯>专利无效对专利转让合同的溯及力>
专利无效对专利转让合同的溯及力

有效的专利权是专利实现其商业价值的前提。如果一项创新的技术或设计的专利权无效,则原专利权利人就不再享有对该创新技术或设计的垄断权,此种情形下,任何人均可免费实施该无效的专利技术或设计。专利权无效对之前有关该专利(权)的许可、投融资、侵权、转让等行为的溯及力是各利益主体比较关注的问题,因为专利权无效会直接影响其上述行为及其商业利益。现行的《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对专利权无效的溯及力及各方利益的平衡问题做出了规定,即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通过上述《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可知,首先,确认专利权无效视为该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其次,专利权无效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即对专利权无效之前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例如,一个专利侵权的案件经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并执行完成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则被诉侵权人一般不得以专利权无效而请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侵权赔偿金。同样,对已经支付了对价并履行完成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也不具有溯及力。第三,专利权无效具有溯及力的例外规定。该例外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专利权利人主观恶意导致相对人或他人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全部或部分返还金钱,此情形,需要损害者或请求方证明“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具有一定的“明显”程度。


北京朗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公司)诉北京汇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朗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对上述法律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案例阐述。


案件背景信息


案件所涉专利为一生物防护过滤领域的发明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某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6月某日。2014年9月某日专利权变更为朗坤公司。


2015年5月某日朗坤公司与汇朗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涉案专利无偿转让给汇朗公司。《协议》同时约定:汇朗公司不得将专利转让任何第三方;如今后汇朗公司业务发展陷入困境,在濒临破产的情况下,应将该专利无偿转回给朗坤公司;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协议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随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经核准变更为汇朗公司。


2016年12月某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经核准变更为案外人蔡某某。汇朗公司表示因欠蔡某某100万元,所以才将涉案专利转让给了蔡某某。


2017年6月,案外人某公司针对涉案专利权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2018年9月末,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蔡某某并未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无效决定已生效。


朗坤公司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汇朗公司支付朗坤公司违约金100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汇朗公司支付朗坤公司违约金15万元。


两级法院的不同解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涉案专利已经无效,故对已经履行完成的《专利转让协议》不具有溯及力为由没有支持原告朗坤公司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认为:


首先,汇朗公司擅自将涉案专利转让给了蔡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对《专利转让协议》有关约定的违反行为。


其次,关于专利权无效对《专利转让协议》的溯及力问题。


根据《合同法》、《民法总则》以及《专利法》有关规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与专利权的价值并非直接对应,而是因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专利权价值以外的其他损失,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本案中:一方面,《专利转让协议》已经作出的明确约定,不仅是对损害赔偿的事先约定,还具有担保涉案合同正常签订以及履行的功能。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作出的上述权利义务安排,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不应基于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而导致上述约定也随之无效。另一方面,涉案合同关于擅自转让专利应当承担违约金的约定具有独立于专利权价值的其他值得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不仅包括专利权人对合同正常履行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履行利益,也包括对汇朗公司擅自违约而进行的惩戒。该违约金约定与专利权本身的价值并不具有直接对应性,而是为了约束当事人的行为,确保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事实上,汇朗公司实施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涉案专利时,涉案专利是有效的,汇朗公司明知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仍然实施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否则,如果仅仅因为专利权事后被宣告无效而免除汇朗公司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将导致朗坤公司对于合同正常履行的利益无法受到保护,也是对违约方的不当纵容。


因此,在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汇朗公司与朗坤公司签订的《专利转让协议》仍然有效,汇朗公司仍应就其于涉案专利无效前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涉案专利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最高法院根据《合同法》及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本案《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应予调整为由,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朗坤公司应当就其擅自转让涉案专利承担违约金15万元。


实务指引


专利权无效对于其之前的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本案的情形中,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与专利权的价值并非直接对应,而是因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专利权价值以外的其他损失,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遇到专利许可、专利转让合同拟定及其纠纷,请咨询专业的专利律师。

文章标签: 专利无效,专利转让合同
热门标签
热点文章
推荐专利